当代财经网 11月22日讯 风控在线·内控锐评 案例 2015年初,张先生与连云港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7个月后离职。本来,设备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辞职行为很正常,也没有什么异议。谁知,设备公司不久前收到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张先生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设备公司声称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尾部并无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张先生的指印。而且,张先生对指印提出异议,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合同中的指印不是张先生的。
据此,仲裁部门审理认为,虽然设备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的指印并非当事人张先生的,且合同形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规定的生效要件,故裁决该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双倍工资合计1.5万元。
分析
曾几何时,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致使部分劳动者以爬塔吊、跳高楼等种种极端方式维权。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上为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坚实后盾。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