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A公司在对涉案货物蒸发器进行多次报关时并没有能够对货品的税则号列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税则号列没有采取任何核实、审核的作为,仅仅依照国内生产企业的建议进行填列,导致该批货物在11次报关出口时均发生税则号列的错误,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使得原本的出口退税率15%错误地变成了17%,已经影响到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因此,乙市海关对A公司实施处罚并无不当。(文 刘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