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情况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
《制度》明确,7种情况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包括:
1 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发现问题不予或不如实报告;
2 超越职权对审计执法行为施加影响,要求审计机关作出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等违反法规规定行为;
3 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调查或不作移送移交处理;
4 本人或授意、纵容相关人员打探案情、请托说情、通风报信;
5 安排、变相安排审计人员私下会见被审计对象或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人;
6 采取威胁、恐吓、利诱审计人员行为等。
7 同时明确,要正确把握干预审计工作行为与正常履职、提出合理建议的界限,严格区分是否谋取私利、违背法定职责、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