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体指什么?
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是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问题六:认定条件提到的总收入、销售收入应该如何计算?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的规定计算。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问题七:认定条件中的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问题八:认定条件中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的统计方法是什么?
答: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九: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如何确定?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