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出资比例取得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股东约定股息、红利的分配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按照股东约定的比例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修改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填表说明,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而按照股东约定的比例分配,就是这里规定的“其他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