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因此,被投资企业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应在《公司章程》记载,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中说明。
综上所述,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未按出资比例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以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给股东的金额为依据,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76号公告提供上述备查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