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用行业
119号文对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采用了反向列举的方式。从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得申请加计扣除,对行业的归属划分存在争议的企业,应按“主营业务占比”规则准确划分。
(五)区分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
有些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不是独立完成的,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针对此类情况,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财务人员应明确该项目属于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
税务机关目前较为认可的委托研发的主要判断依据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知识产权时,才是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最大特点是合作双方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合作研发的研发费双方各自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委托研发的研发费是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委托研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注明受托方在年末或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存在较多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否则可能由于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瑕疵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进而导致特别纳税调整的介入。
(六)费用化与资本化
企业研发形成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等,应资本化确认无形资产,按照摊销金额的150%计入研发费用,不得将无形资产总额全部计入当年研发费用。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此类情况的,将对企业的纳税金额进行调整。
(七)集团分摊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集团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应签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合同,按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采用合理的分摊方式,在各集团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并编制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和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同时提交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