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申报与备案要求
(一)加计扣除的申报要求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执行,97号公告明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根据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在实务操作中,多数税务机关还是要求由企业自行提供由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二)加计扣除的备案要求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有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制,有关材料企业留存备查。
1.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材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同需附送的相关纸质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对于未经登记是否不得加计扣除的事项,明税持保留意见,其原因在于:规范性文件不应增加纳税人额外的义务;而且委托研发实践中只能由受托方进行合同登记,对于委托方而言,其执行是存在一定商业难度的);(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要求提交加计扣除所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税务机关通常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将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税律师事务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