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合同需要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和明确的付款条款。在此背景下,企业应聘请专业的法务人员参与制订合同,以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对于付款条款,企业则需要邀请财务部门参与,以充分考虑付款条款对于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可能影响。
第二,应建立对合同相对方信用调查的内控机制。《征求意见稿》的合同确认条件第五项明确指出,“企业很可能收回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时,合同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目前,有些企业没有设立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能力调查的机制,无法获得“很可能收回对价”的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信用调查。企业可以通过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企业基本资料、从公开信息中搜集合同相对方信用信息等方式,合理保证合同对价“很可能收回”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