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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出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意见》对此做了重申,并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王继承表示,从法律规定上看,在保护公有制财产方面,我国有专门的《国有企业资产法》,但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资产,却没有相应的法规。“同样是侵害财产权,司法机关对于贪污公有财产的行为可以直接上升到《刑法》范畴;而对于挪用、侵占私有企业财产的案件,量刑依据主要还是《物权法》、《民法》、《商法》等,而且量刑也轻很多。”
对此,《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同时,《意见》也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措施,例如,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