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单位缴费转个人账户应统一规定

来源:当代财经网时间:2016-12-13 16:27:13

  征求意见的问题包括:1.本制度中会计科目体系设置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求?2.本制度中会计报表体系设置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数据报送要求?3.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委托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相关科目设置是否合适?能否满足实务核算需要? 4.会计实务核算工作中是否还需要使用“待转保险缴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5.本制度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月度、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需要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月度财务报表?

专家:单位缴费转个人账户应统一规定

  科目设置合理 澄清了对社保的认识误区

  本次《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一些条款澄清了对社会保险认识的误区,为今后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创造了条件。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胡乃军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对其中的一些条款做了具体分析。

  他认为,第二条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定义非常准确,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用其他方式筹资的专项资金”。这一条非常关键,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了财政补助,而不是仅仅只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之处就在于此,政府的财政支持要在其中完全体现出来。这样的认识有助于人们破除一些担心,因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有部分群众和媒体担心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或者结余不足的问题出现。现在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包括政府合理补助,相当于发布了安民告示,如果缴费不足或者累计结余出现问题,还有财政补贴支持,因此相当于有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做准备金和储备金,不可能出现破产和不能支付的情况,所有的担心可以不必那么强烈了。

  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业务或者事项采取权责发生制。胡乃军表示,这一条也非常关键。我国社会保险的建立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完成的,在改革的过程中,部分困难企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都采取了趸缴的形式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这部分趸缴的额度在很多时候都被当作了当期收入,这就是所谓收付实现制,但是要注意趸缴就意味着这是若干年缴费的一次缴纳,需要在会计上进行权责发生制的扣除与计算,然后再合理地计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所以第六条的意义在于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让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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