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内容: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到期收回国家债券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本金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意见一:收到国家债券利息,不应记入“利息收入”,而应记入“投资收益”。
理由:“利息收入”作为总分类科目,应当核算“存款”所产生的利息。购买国债,其资产性质已不是“存款”,而是“投资”。资产类科目为“债券投资”,对应的收益则应为“投资收益”。
建议:将“4005委托投资收益”修订为“4005投资收益”,在该科目下设置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国债利息收入和委托投资收益。其科目使用说明也应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1201债券投资科目使用说明中的“(二)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修订为:(二)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国债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