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二:购买国家债券时,其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不应记入“债券投资”科目。
理由: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两种处理方法:方法一:直接记入当期支出,方法二:记入投资成本,以后按期分摊,作为利息收入的调整。本制度中记入投资成本,但同时未规定在确认利息收入时如何进行调整,同时第(三)款规定到期收回国家债券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本金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本制度进行核算,如果投资时发生了相关费用,投资成本大于所购买国债的面值(本金),则在到期收回本金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小于“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出现投资本金已全部收回,但“债券投资”账户仍有余额的情况。
建议:计入“债券投资”科目为所购国债本金,相关费用记入“利息收入”借方(如采用第一条建议,则对应修订为相关费用记入“投资收益———国债投资收益”借方)。
具体修订内容:
(一)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修订为:(一)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照所购买国债本金,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投资收益———国债投资收益”,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记者 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