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
首先老赖必须具有拒绝履行裁判文书上确定的还钱义务的行为。拒绝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其次老赖除了要有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自己本身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倘若没有能力比如本身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老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老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